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以下简称《意见》)。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就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n1. 问:为什么要印发《意见》?
\n答: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社会办医取得了较快发展。2012年与改革前的2008年相比,主要体现在“四个增长”。一是机构数不断增长。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44.70万所,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47%;其中非公立医院9786家,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2%,年均增长16%。二是床位数不断增长。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63.53万张,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从7.7%提高到11.1%。三是在岗职工数量不断增长。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161.97万人,占卫生人员总数的18%,增加了44.6万人,增长38%。四是服务量不断增长。非公立医院诊疗人次达到2.53亿,占全国总数的10%,增加了1.2亿人次(增长90.9%)。
\n但是,与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的目标任务相比,社会办医在发展规模和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小、散、乱问题仍较为突出。二是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缺乏梯队建设和长远发展战略,诚信不足。三是相关政策措施尚未完全落实,不同程度地存在“弹簧门”、“玻璃门”现象。四是行业监管力度不足。
\n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40号文要求,切实解决加快发展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意见》。
\n2. 问: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有什么意义?
\n答: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40号文也将发展社会办医作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n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逐步提高社会办医比重,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对医疗资源配置发挥“鲶鱼效应”和“倒逼效应”,使卫生资源配置更合理,系统运行更高效。
\n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同时,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工业化等也给卫生服务体系带来新的挑战。在政府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社会办医,扩大卫生资源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n3. 问: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n答:《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要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要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n4. 问:如何发挥规划作用,引导社会办医发展?
\n答:《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规划引导功能,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制定实施卫生规划。国家完善卫生资源规划指导性文件,编制《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和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机制。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省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三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n5. 问:如何放宽社会办医的举办主体和服务领域要求?
\n答:《意见》提出,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省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履行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n《意见》明确提出,放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n6. 问:如何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要求?
\n答:《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n7. 问:如何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n答:为进一步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意见》要求,一是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二是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三是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四是支持提升学术地位。支持将具备较高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并扩大其所占的比例。五是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n8. 问:如何引导医师多点执业?
\n答: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实现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是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科学有序引导医师多点执业,《意见》要求,制定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重点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n9. 问:如何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
\n答:依法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是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确保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安全的必要措施。《意见》要求,一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卫生计生、中医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二是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三是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n10. 问:在发展社会办医中,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责?
\n答:《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对社会办医的规划、准入、扶持、指导、监管等职能。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二是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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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药报》 2014年1月30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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